1. 符合衛生署規定;精神病症穩定,局部功能退化,有復健潛能,不需全日住院,
    但需積極復健治療者。
2. 可規則門診追蹤服藥,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需復健治療者。
3. 無嚴重生理疾病或行動障礙,可自行運用交通工具,且有學習意願工作動機者。
4. 精神症狀穩定且無自傷、傷人之虞者。
5. 可獨自運用交通工具或其家屬可協助者。